关于加强中小微企业产权司法保护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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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1-13 15:48

文|党蓁 唐万金 肖磊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石,加强产权保护是激发中小微企业创新活力、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湖北省工商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成立调研组,聚焦湖北省产权保护法治实践,对中小微企业产权司法保护进行了探索研究。

 

中小微企业产权司法保护的理论逻辑和制度背景

(一) 产权司法保护相关概念

1.产权

“产权”一词由“产”和“权”二字构成,“产”指财产、货币等物质财富;“权”则表示权利,即社会强制执行的、对资源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产权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产权是指社会产权,涵盖了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收益权和让渡权,及相关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强调人们之间通过权利建立起的法律关系。而狭义产权是经济产权,侧重于财产的具体权利,如财产所有权。狭义产权严守权利客体的财产特征,认为产权应与其他非财产性质的权利严格区分。本文基于产权的狭义口径,从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来定义产权,即产权是指合法财产 (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表现为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产权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划分。根据民法典对财产权利的分类,从权利的性质、内容和行使方式来讲,可以分为物权和债权。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 (如不动产、动产等) 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通常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 等。债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通常包括合同债权、侵权债权、无因管理债权等。从产权的形态来讲,可以分为有形产权和无形产权。有形产权是指依附于具有物理形态的资产上的产权,这些资产可以被触摸和直接观察,如土地、房产、机器设备等。无形产权是指依附于没有物理形态的资产上的产权,主要是指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将“数据”增列为一种生产要素,数据产权随之受到广泛关注。

2.产权司法保护

产权保护是针对其行为性权利无法实现情形下,经济利益遭受直接或间接侵害的保护。进一步地,产权保护可被定义为维护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之间关系的行为,旨在保护客体不受产权拥有者之外的其他第三方侵犯和损害。历史和现实表明,产权保护犹如盾牌,保护着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只有严格的产权保护,企业才有创新和发展的动力和愿望;没有严格的产权保护,就没有企业的健康成长。

司法保护是指人民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等国家专政机构通过依照法律履行职责,对企业产权实施的保护。产权司法保护通过司法途径确立了财产权益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当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司法途径提供了包括诉讼、仲裁在内的法律救济手段,确保权利人能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对侵权行为人进行追责。在对企业产权的司法保护中,要做到刚柔并济,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既要对侵犯企业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也要在侦查办案时能够做到最大限度减少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二) 中小微企业产权司法保护的理论逻辑

中小微企业联系千家万户,是推动创新、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中小微企业大部分属于非公有制经济,规模小、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相对不足,在产业链中常处于弱势地位,与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相比,产权司法保护亟待进一步加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产权制度,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首次在“依法平等保护产权”的表述中加入“长久”二字,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现代产权制度,加大企业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和恒心,对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振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1.依法平等长久保护产权是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涉及产权、准入、竞争、信用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其中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制度工具。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和各种类型的产权,是规范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行为、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重要保障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好运行的基础前提。

“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依法平等长久保护产权的关键是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制度化的产权关系或对产权的制度化,是划分、确定、界定、保护和行使产权的一系列规则。现代产权制度是以公平为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的完整制度体系。只有将产权保护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不断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才能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保证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

2.依法平等长久保护产权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战略性、实践性、真理性、指导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丰富的产权保护理论。2020年11月,党的历史上首次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上指出,“强调严格执法,让违法者敬法畏法,但绝不是暴力执法、过激执法,要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习近平总书记对依法平等保护产权多次作出重要论述,2019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2020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并在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实施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2023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参加政协会议的民建工商联界委员时强调,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提振市场预期和信心。

3.依法平等长久保护产权是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对“产权保护和科技创新”“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的关系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科技创新能够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必须继续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只有充分保护了产权,包括创新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新型财产权和知识产权,才能集聚各类创新资源,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产业深度转型,为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提供动力之源。

依法平等长久保护产权对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依法平等长久保护产权为实现技术革命性突破提供了根本保障。技术革命性突破是形成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前提,而技术革命性突破离不开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这对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源于持续性跟踪研究,具有研究周期长、前期投入大、成果产出难等特点。而只有对产权实现严格和长久的保护,才能激发全社会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的信心和决心。其次,依法平等长久保护产权为集聚人才资源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了根本保障。“人才是第一资源”,发展新质生产力,劳动者是最重要、最活跃的因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为各类人才搭建干事创业的平台,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而严格的产权保护,是强化人才要素激励机制的基础条件。只有保护好各类人才创新成果的产权和合法权益,才能吸引更多国内外优秀人才投入到科技创新的星辰大海,更好地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

4.依法平等长久保护产权是稳定市场预期、提振企业家信心的必然要求。信心比黄金还珍贵。当前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形势复杂严峻,我国经济运行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面临较大困难,亟待减轻企业负担、提振发展信心。而只有形成明晰、稳定、长久、可预期的现代产权保护制度体系,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能让经营主体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依法平等长久保护产权对于稳定市场预期、提振企业家信心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产权保护通过司法途径确立财产权益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当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司法途径提供了包括诉讼、仲裁在内的法律手段,确保权利人能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对侵权行为人进行追责。其次,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基础条件。健全的产权保护制度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提升经济运行效率,增强经济活动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最后,依法平等长久保护产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形成尊重产权、保护产权的良好环境和氛围,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提振民营企业家信心。

(三) 中小微企业产权司法保护的制度背景

1.顶层设计为产权保护提供旗帜领航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部署推动了一系列改革,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三大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在所有制理论方面,提出了要保证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三个平等”为核心内容的公平竞争理论。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出台,这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的产权保护顶层设计,明确提出了产权保护的五个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全面保护原则、依法保护原则、公平参与原则、标本兼治原则。2017年,党的十九大提出“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强调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并指出产权保护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 指出,要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2023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提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和“两高”工作报告对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作了重要论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完善产权制度,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

2.法律法规为产权保护提供根本保障

关于中小微企业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修订和完善。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2000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五条提出“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2006年开始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2007年开始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将有关私有财产及其保护的内容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第三条和第六十八条提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018年开始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提出“国家完善市场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营造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在知识产权方面,我国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2024年,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再次强调,“将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正在加快推进。

3.湖北省中小微企业产权司法保护的实践探索

近年来,湖北省委、省政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两个毫不动摇”,锚定“两个健康”,稳步推进中小微企业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法规制度供给日益完善。省委、省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纳入全面依法治省总体布局,连续5年召开优化营商环境大会,先后出台湖北省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优化营商环境办法》 《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 等地方法规政府规章,优化营商环境“47条”“29条”、操作流程图、“五大行动”等系列政策举措,用法治护航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司法保护实践居全国前列。省法院在全国较早探索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是全国首批、中部首家跨行政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机构。

三是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2023年,湖北获批国家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武汉市获批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共有2市6县获评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县域;在全国率先探索“融站入所”,全省1070个市场监管所建立知识产权工作站;全国首个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所在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挂牌;建立全国首家省级地理标志运营中心,开启地理标志运营新模式;出台 《湖北省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 《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试点工作方案》,切实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效能和创新水平。

四是协同联动机制有效覆盖。湖北各级政法部门普遍同工商联组织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在全国率先建成“全省一张网、三级全覆盖”的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体系,及时处理工商联、投诉服务中心转交的民营企业司法诉求和案件办理有关问题,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湖北持续加强企业投诉服务平台建设 搭建“一网三端四系统”服务体系》 入选全国工商联系统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十佳优秀实践案例,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荣获“全国工商联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中小微企业产权司法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公权力行使不完全规范。当前公权力滥用仍存在行使不规范的现象,涉企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存在“模糊地带”。比如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罪,民间借贷纠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贷款纠纷和贷款诈骗罪,合理避税和逃税,等等。一些地方对于企业间的经济纠纷或内部矛盾,通过行政手段或司法手段进行干预,处理不当导致不必要的上访和累诉,最终影响了法律公平和权威。行政执法不规范不作为。利益驱动式执法、营利性执法导致多头检查、频繁检查、随意检查、重复检查的问题比较突出,过度执法、机械执法导致企业蒙受损失。拖欠账款问题仍然突出。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拖欠账款已成为当前中小微企业债权纠纷突出问题。政府毁约违约行为本质上是公权力滥用的表现,不仅对企业债权造成了侵害,而且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二) 平等保护未能完全落实。正当权益难以完全得到同等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未完全同等对待,如企业职业经理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在民营企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在国有企业认定为贪污罪,法律震慑和处罚力度有明显区别。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问题(职务侵占、合同诈骗、挪用资金等)易发多发,企业自查取证难、固定证据难、立案维权难。司法实践中的“弱势地位”。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民营企业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往往被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民企与国企诉讼往往强调“国有资产不流失”,民企与员工劳动纠纷则往往强调“保护弱势群体”,多数情况是让民企“赔钱了事”,企业正当权益被“和稀泥”。隐形壁垒仍然存在。在招投标方面,一些招标单位通过显性或隐性手段,偏向于国有企业、大型企业以及本地企业,一些国企通过设立下级公司抢占市场,中标后还是分包给民企和中小微企业来做;在财政项目和补贴获得方面,由于申请流程复杂、审批标准不透明等原因,中小微企业往往难以享受到应有的支持和优惠政策。

(三) 法律维权时效有待加强。司法维权成本高执行难。中小微企业打官司有“三怕” (一怕久拖不决,二怕结果不公,三怕手段“过当”) ,企业家普遍反映司法流程多、审判慢、执行难、民事纠纷的自由裁量权大。涉案财产处置不当。湖北省中小微企业产权保护调查问卷数据显示,有企业反映遭遇过“司法部门超标的、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公司资产”和“执法部门非法扣押股东、法人、经营者的个人合法财产”。破产重整司法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中小微企业破产重整面临的法律障碍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现行企业破产法不区分企业规模,在适用主体、程序、规则等方面不完全适用于中小微企业,导致中小微企业在申请重整程序时,面临较多的申请条件、时限要求、债权申报、表决机制等多项规则限制,影响和削弱了企业的申请意愿。其次,破产审判工作涉及事项多、影响面广、问题复杂、矛盾尖锐,办理难度远高于一般的清算案件。

(四) 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淡薄。部分中小微企业对以商标、专利、版权为代表的知识产权认识不足、储备不够、行动不快,导致在市场上被竞争对手抢注商标品牌,或无意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专利认定难费用高。知识产权专利认定要求门槛高,在专利获得方式中,发明专利申请人往往以企业实际控制人名义申请,在认定申请时只能以专利权属人受让方式转给企业,受让方式评分较低而难以获得认定。另外,由于专利申请费用较高,专利后续年费逐年增加,一些企业往往因为难以承担专利、商标注册及维权过程中的费用而选择放弃。网络侵权难以防范。网络时代的到来使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网络环境下的作品具有数字化、公开公共化、无国界化等特征,一旦在网上被公开,其传播下载复制等一系列行为就很难被权利人掌握,即使发生侵权,也很难向法院举证。企业遭遇恶意知识产权维权。企业反映近年来频遭“组团式职业打假人”,权利人 (即索赔者,通常为外地某企业或企业主) 以各类中小微民营经营主体 (包括各类小微生活超市、批发市场、3C产品店铺的末端销售者,餐饮及住宿服务企业、拼多多或淘宝店铺等) 为对象,取证后以存在知识产权侵权事实为由主张赔偿,借助市场监管行政投诉举报、调解和司法诉讼等方式主张赔偿利益,且已形成“产业化”、常态化、高频率趋势。中小微企业因缺乏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迫于压力与对方和解赔偿 (金额数百元至上万元不等) ,或受行政裁决、司法裁判认定侵权而承担赔偿责任。

 

加强中小微企业产权司法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 营造平等保护环境。一是牢固树立平等理念。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和不同规模企业一视同仁,依法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在使用要素、享受支持政策、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平等权益。二是消除歧视和隐形壁垒。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持续推进招投标市场规范发展,严禁以任何形式对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设置门槛,做到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对大中小微企业平等对待。三是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打通影响亲清政商关系的 “中梗阻”,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

(二)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是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推动政府和公职人员权力行使的法治化建设,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制定明确的执法标准和程序,减少执法随意性,增强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二是加强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加强预算约束和源头治理力度,强化审计监督,将拖欠款项纳入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考核指标;健全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长效机制,加强协同联动,畅通投诉渠道,强化投诉事项的分办、催办、督办和反馈,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处罚力度;加快修补导致拖欠的制度漏洞,严查通过不验收等方式变相拖欠款项,或以还款协议替代清偿、以劣质资产抵债的行为。三是提高企业信用修复效率。推出企业信用修复实施办法和具体路径,采取一次性告知引导、全流程再造、广泛宣传引导等举措,打造信用修复“快车道”。

(三) 加大法治保障力度。一是严格界定刑民交叉案件。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严防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二是改进破产重整司法制度。三是持续推进产权保护的司法创新实践。深化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全环节可追溯机制,推进行政机关之间监管标准互通、执法信息互联、处理结果互认。四是促进企业内部管理和合规经营。加大对私刻公章、侵占、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打击,保护企业产权不会因冒名、侵占、挪用等受到侵害。

(四) 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一是加快完善产权保护法规和相关制度。出台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优化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建设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减免专利申报费用和年费,促进畅通技术要素的流转渠道。二是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和技术支持。选派优秀知识产权特派员深入企业,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司法指导和技术支持;与高校学者和技术专家合作,建立案例库,加大对新型复杂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识别侦测。三是创新“一站式解决机制”。对案件争议不大、事实清晰的小额知识产权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形成一站式解决机制,为当事人定纷止争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四是支持企业以法律手段应对恶意维权索赔。开展对中小微企业涉及“职业打假人”困扰的专题调研,在办理被投诉举报或被诉讼案件中,协助其从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等角度对所涉案件进行有效应对,强化从个案到类案的指导与支持。

(五) 着力延伸司法服务。一是积极开展法律培训和教育活动。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线上线下结合等互联网渠道和方式,举办一系列讲座、培训等专题活动。二是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和咨询。运用司法大数据和典型案例分析,向企业发布司法建议,引导其查堵漏洞、防范风险;设立专门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法律咨询窗口、在线服务平台,增强企业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三是畅通涉企沟通渠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和完善司法部门与中小微企业之间的沟通机制,通过定期的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企业意见和建议,鼓励通过行业自律减少产权纠纷。四是不断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建立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在内的多元化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推进在线诉讼模式,强化简易、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提升诉讼便捷性,降低诉讼成本。

(作者党蓁系湖北省工商联主席、湖北省总商会会长,唐万金系湖北省工商联党组成员、副主席,肖磊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统计与数学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曹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