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行会的发展特点与借鉴意义
文|李虎 王桂林
中国的商会,是在古代行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古代行会,在商周至隋唐2000多年的市场管理基础上逐步形成,唐初始见文献记载,至今已有1300多年的历史。历史上古代行会名称多达20余种,唐以前多称“行”,唐代及之后称行、团、团行、作、市、堂、庙、殿、宫、庵、阁、社、院、馆、帮、门、祀、公等名称。如宋代苏州酿酒行会叫酒仙庙,苏州丝织行会叫机神庙,也叫轩辕宫。明清时期多称会馆、公所。清末民初,行会开始向现代意义的商会转变,始有商会、同业公会等称谓。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行业协会、民间商会等新的商会制度。
先秦至宋元时期行会的形成发展
春秋时期,管仲提出了士农工商“四民分业”,城市内“四民”分区域定居,形成古代的坊市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以官府行为建立的行会制度在唐初产生,有了商人的同行组织——“行”,又叫“团行”。散见的史料表明,至迟在8世纪末(780—793年),唐中期已有行会组织的雏形存在。唐代在市场内的店铺叫作“肆”,出售同类货物的肆,集中在一个区域内组成“行”。行是同类商店或作坊的一种联合组织,这就是中国最早的商会组织。
唐代前期和中期,“行”遍布于全国各地城市和州县治所,衣食住行等生产生活的各个生产、服务门类基本都有了“行”,出现了行人、行户、行家等通用称谓。唐武宗会昌3年,长安东市发生火灾,“烧掉曹门以西42行4000余家”,一行就有店铺百余家,反映出行的发展状况。唐代长安的东市有220行,而据《西湖老人繁胜录》记载,南宋时杭州已有440余行。
(一) 古代行会依附官府而产生
唐初在官府管理下建立的“行”,是以同行业的店铺组成,目的在于通过诸“行”行首贯彻法令,协助官府向业户收税,协助官府科买、和雇,以及定价、平抑物价等市场管理事务。唐代中后期,坊市制度逐步打破,市场外经营逐步扩展。“行”除了承办官府分配的任务功能外,还具有了处理本行内外事务、进行宗教祭祀活动、保护同业等职能,也出现为进行宗教活动的“行社”。
唐宋时期的行会依附于官府,“行”由行头(或称行首、行老)组织领导,负责“检校”一行事务。当时行会的行首大多由官府确定,少量由本行业推举产生,但必须获得官府认可。凡与外界的接洽交涉事宜,以及行内如祭祀等共同活动,都有行首出面处理。唐代行首的职责是:为官府收缴赋税、差派徭役;协助官府平抑物价、管理市场;规定本行业的产品质量、技术规格;组织祭祀、娱乐活动。宋代行首与唐代基本相同,协调商品的生产和买卖,议定价格,以及处理本行其他事务。中国行会制度的这一传统,一直延续至清末民初。
唐宋时期,工商业者是否加入行会,关键在于是否具有行户资格,即其商品或技能是否与行会相同而为官府所用。如果生产或出卖的是行会所经营的商品,并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如拥有店铺),就必须加入行会,并对官府承担义务。工商业者加入行会的资格要经官府批准,加入了行会,就名列“行籍”。不经官府同意,不准任意退出行会。如果行户人数不敷官府所用,官府就强迫非行会商人加入行会。每一行会的行户有一定的数量标准,如有人迁徙,人户减少,就会破坏官府科配的轮差之制,要及时挑选补充。为了保证有足够的行户为官府服役,官府对入行采取宽松的政策,一般不予阻止。

位于河南省南阳市的社旗山陕会馆。
(二) 行会的行规作用突出
行规的严格约束作用。唐代后期的“行”,还有共同议定的规约。因行会对官府履行了相当的义务,官府会维护行会规约的利益,限制行会以外工商业者的发展。对于违反官府法规的行户,官府可以给予开除行籍的处罚。如香药是官营商品,只有经过官府批准的行户才能经营,如果这些行户贩卖走私香或假香,就会被勒令出行,即剥夺其营业权。非行会商人加入行会后,就可以从事与行会成员相同的行业,即取得营业权,因此唐宋时期许多小商人在积累一定的资本后就会加入行会。
行规抑制同行内部竞争。从唐宋至明清,随着同业商人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不少行会制定了包括招收学徒、帮工人数、划定手工业产品的质量、价格等内容的行规,但要被官府认可才会具有约束力。这些行规的执行也要依靠官府的强制力,即行规的制定要经过官府认同并颁布,违反行规要靠政府的示禁惩罚。如果行会未经官府许可对违规行户动用私刑处罚,就触犯了刑律,按律处断。
(三)唐宋时期行会的特点
各行业有本行的统一服饰。唐宋时期的行会形成了行会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习俗惯例,唐代已出现,至宋代更为普遍。如各行穿着特定的服饰加以区别和规范活动。宋代商人行业组织按行著装,各行都有不同的服装。“衣装各有色,不敢越外。”街市做生意的人各有服色头巾,在营业时穿戴各不相同,一目了然。服饰头巾成了介绍行业产品的招牌。
各行业有不同的市语行话。唐代的行会也产生了同业内部使用的行话。各行业为保护行业内部秘密,便于交易活动,大多形成了本行的“行话”。据唐代记载:“长安市人语各不同,有葫芦语、锁子语、钮语、练语、三折语,通名市语”。到了宋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行业语言更加完善,各行有各自的交易用语,当时杭州的行会,行行皆有市语。元代文学家陶宗仪《辍耕录》记载:“今360行,各有市语,不相通用,竟不知为何等语。”这种不为外人听懂的“市语”行话之所以流行,无疑是因为同业人在长期经营活动中产生了这种需要,对自己的经营活动有益。
开展神灵祭祀活动。唐宋时期的行会各有自己供奉的神祇,并建造庙宇,定期进行集体祭祀。如宋代苏州酿酒行会,建立酒仙庙,供奉杜康、仪狄。丝织业行会建立机神庙(或名轩辕宫),机神是主宰纺织行业的神灵。
明清时期行会的特点与发展
古代官办行会产生于唐代,全盛于宋代,元代基本停滞,至明清时期发展为完善的行业组织。特别是到了清代,行帮密布,遍地开花,行会制度发展至顶峰,其主要标志是地域性的商人组织——商帮的兴起与发展,以及传统行会新的组织形式——会馆和公所出现。其中,会馆多以地域为链,公所多以行业为基础。唐宋时期行会组织的职能主要是贯彻官府有关法令,协助行使管理市场职能。明清时期的职能又前进了一步,逐渐突出了协调内外竞争和维护成员利益的功能,从而强化了行会的民间性和民主性。
工商会馆初见于明万历年间的苏州,分为两种:一种是完全由同行业组成,如颜料会馆;一种是同一地域的商人组成,以地名命名,如晋冀会馆、苏州岭南会馆、陕西会馆、山东会馆等。会馆遍布全国各大城市和工商城镇。明清时期晋商、徽商等商帮的形成,促进了会馆的发展。《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记载,清代苏州工商业公所会馆多达131个。
(一) 明清时期行会进一步发展
明清时期,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从事商业活动,从业人数增多,行会种类增加,市场规模扩大,促进行会规模不断发展壮大。明中期前,行会的设立和行役义务与宋代相似,只要是被官府所用的行业,都被政府清查记录,审编成行,与宋代“不以物之小大,但充合用者,皆置为行”如出一辙。明万历年间北京有120行。至清代,行会会馆、公所遍布全国各地,据清代宣统年间汉口县志记载:汉口的行会有具体名称的就有182个,行会几乎遍布各省城镇,到清中期,行会作为民间社团组织机构更加明显,行会会员选举会首的权利增大。
清代我国行会制度发展至鼎盛,行会数目庞大,发展迅速,行规制定详细,专业分工明确,行会的发展已经非常完备,几乎各行各业都有行会组织,并且都有本行业的行规,有效地促进了经济的有序发展。如清道光年间,连粪便行业都有粪便组织,制定有《粪行条规》,这一极为普通的行业也有行业规范。另外,宾馆行业有《客栈条规》,屠宰行业有《屠业条规》,农村使用的箩筐行业有《箩业条规》 等等。
(二)明清时期行会职能更加广泛
明清时期行会为维护自身利益、保护同行利益,以制定行规约束同行,避免无序竞争。议定价格则是行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另外,承担官府的课税和徭役,联系感情,共同祭祀。会馆都有“首事”(会长)与地方官进行公务联系,参与当地税捐征收、消防、团练、重大债务清理、赈济款项的筹措和发放、育婴堂及其他慈善事业的管理、济贫和积谷等地方事务,乃至在很多地区,地方事务若没有会馆首事的参与便难以进行。
首先,会馆公所等行会有经济功能。明清时期行会对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格标准、产品质量、市场价格、原料分配、学徒人数、年限等,均有具体的规定。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商品生产方面的管理。行会对原料分配、产品规格和质量都有严格规定。行会对原料一般采取平均分配的原则,规定同行各店铺每月应进的数量,不得独自多购或强买囤积,违者议罚。如长沙香店行规定:“料香店每月进料20盒,五八月18盒,腊月17盒,月小19盒,倘有多补少扣出进,每箍(古) 钱13文”。
二是对商品流通方面的管理。对价格和市场严格规定。一般规定,凡本行生产的产品,不论大小及花色品种,均统一划价。据清代史料记载:“贩卖商品,必依同业者定其价格,不可超价以欺人,亦不可因亲戚朋友以减价。”
三是对产品质量规格的管理。如长沙烟店规定,制烟丝叶时“无论何地头烟及秋伏脚叶,头尾均须好歹索用,扯筋折净,不得草率,尤不得任意挑选,只图自己工资,不顾店东货本。”对原料质量严格要求,主要是为保证本行业的产品信誉,提高产品质量,以增加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行会对于查禁掺杂假冒商品、商品的库存时间、赊购等都有规定。如清光绪年间上海《金银玉店整规》规定:“我业金银定价,同行均归一律,不得私自增减。”“我业金银系贵重之品,吾等同业,不得参入铜锡之类,察出公令闭业。”行规的制定执行,为提高商品的质量和信誉、防止恶性竞争、规范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会馆公所等行会有社会功能。主要是联络乡谊,救济同业,办理善举等。另外,组织同乡或同业商人举行供奉祭祀活动。祭祀的神祇分为乡土神、行业神、财神三类。行业神即俗称的“祖师爷”,如酿酒行业建立酒仙庙祭祀杜康、仪狄。关帝庙(山西会馆)祭祀关羽,规定一年集体祭祀两次,一次阴历五月十三,一次九月十三。一些行业以庙、殿、宫、观等名称设立,会馆公所为前宫后殿,与会馆合二为一,因此被称为“半宗教、半商业性质的行会”。
古代行会对经济活动的治理作用
自唐代以来,行会组织一直延续存在,在商品经济发展中起到了监管治理作用,到明清时期,行会制度更加完备,行会的治理更加完善。通常情况下,行会通过行规的强制性作用,协调和规范同业间的商业行为,以减少同行业内部经济摩擦,防止恶性竞争,加强内部团结,抵御外界的侵扰和竞争。
一是行规内容详细完备。清代是我国行会制度发展的顶峰,其完善性主要体现在行规的制定和实施上。行会是商业活动的仲裁机构,它的行规被官府法律认为具有权威性。如行规规定:本会共同议定,凡本会成员之间发生的钱财方面争端,均应服从本会仲裁,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谅解,可以向官府上诉;若直接向官府诉讼,以后有事求助行会将不予受理。商会对于行会成员间一般性的纷争也具有调停的作用。
二是会首实行轮流制。会首(首事、会长)通常由董事会成员轮流担任,主要职责是:管理行会会费的收取及花费,账目的审核,传达政府政令、收取本年度的赋税,承担地方官府所摊牌的公差、工役及纳捐等,稽查本行成员或外来本地的同行是否遵守行规。会首一年一值,选任要征得官府的同意。会首下设文牍(负责文书)、司库 (负责财务)、庶务(负责行政事务),并支取一定的薪水。
三是会员的吸纳与管理。明清时期,行会设有严格的会籍制度,对入行者有明确的要求,入行必须承担捐钱、轮流做值首等义务,并遵守行规,如:有的行会规定,任何商号在一年的正月上半个月中,均不得做任何交易;纺织行会规定,禁止会员延长工作时间,晚上9点以后不得进行;制帽业行会规定不得夜间工作等。
四是会费征课的收缴。征课是行会对会员出售的商品进行征税。明清行会资金筹集的办法是由行会成员对自己出售的商品进行征税,其税额根据需要而定,平均为营业额的千分之一左右。每月行会对各商号的账目进行一次检查,由各家商号的代表轮流执行,对于作假账的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是违反行规的处罚。对违犯行规情节轻者罚钱、罚戏、罚酒席,重者开除会籍、驱除出城,甚至“报警”送官,以做到“违规必究”。清代行会对会员在公平交易、注重信誉、诚实守信等基本操守方面的管理最为严格。如粮食行行规规定,从粮食的收购、库存、销售等到入仓库的筛选、掺杂他物等都进行了严格规定,以约束会员的行为。如清代湖南岳阳《巴陵粮食行规》描述:“近日人心不古,奸猾米贩掺糠下潮,务须整顿剔除尽净,不得私相售卖,庶免花户受霉烂之害。一经查出,听从议罚”。
中国的行会制度到民国时期被彻底取消,行会被新建立的同业公会取代,各会馆、公所、行会向同业公会转变。同业公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入会、退会均自愿,不再强制同一行业必须入会,这一结果导致同业公会对成员的约束力大大减小。
中国古代行会的借鉴意义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就。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既扰乱了市场秩序,又不利于经济高质量发展。在中国古代行会的千年发展历程中,凝结了许多宝贵的治理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一)借鉴我国古代行会的经济调控经验
当前治理“内卷式”竞争,可以借鉴我国古代行会对商品经济的治理经验。纵观唐宋元明清时期,我国商品经济发达,市场井然有序,得益于各行各业会员制度和制定实施“行规”进行有效管理,避免了同行业的“内卷式”竞争。中国古代商会制度,也曾得到西方国家的肯定。1896年英国兰开夏布莱克本商会来中国考察英国棉纺织品在中国销售情况,考察团经过考察写成《布莱克本商会访华团报告》,在报告中写道:“在中国每个行业都有一个行会管理,通过选举产生管理人员,行会制定行规,对触犯者处以罚款,以至除名,致使其破产。在这方面,中国的商人阶级业已为自己创立了一种值得称赞的组织 (行会)—— 一种代表制度。”
(二)发挥当下行业协会商会的社会治理作用
中国古代行会弥补了官府和市场的缺陷。行会作为经济活动的中间组织,一是为官府服务,二是为市场服务。行会协助官府解决商业领域同行业间的内卷问题、价格恶意竞争问题、产品质量问题、欺诈消费者问题、商业道德问题等。有些问题是政府部门难以解决的,同时也是经营主体自身难以消化的。现代行业协会商会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市场和政府所不具备的优势,可以促进解决政府部门和企业顾及不到、无暇顾及或不愿顾及的问题,现代行业协会商会在市场调控方面的作用,还有很大的发挥空间。
(三)赋予现代协会商会发挥职能的权限
目前全国有行业协会、商会10万余家,拥有企业会员总数770余万,成为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着行业代表、政企桥梁、自律监管、专业服务四大核心职能,在推动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建设中如同古代的行会组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借鉴古代官府—行会—商户的三级管理经验,从政策面赋予行业协会、商会在本行业中的一定管理权,赋予参与管理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管职能,赋予受理客户投诉的调查处置权限,赋予法律对行业规范的权威性保护,赋予行业协会商会的政府管理部门与经营主体之间的中介地位,从而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补充作用,将政府的经济职能和市场管理职能,重点放在宏观调控、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更好地确保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和持续发展。
(作者李虎系山东省泰安市工商联商会发展服务中心经济师,王桂林系山东省泰安市工商联党组成员、副主席)
(本文原载自《中国工商》2026年第2期)
监制:杜 鹃
主编:曹原源
编辑:底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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