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引导民营企业走向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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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2-05-19 11:05

文|屠新泉 王禹

 

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标志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又迈出重要一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不断演进和深化。《意见》提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对市场化与法治化改革的延续与创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更为明确、更为具体的要求。现阶段,国内疫情局部反弹与国际政治局部冲突导致内外部不确定性交织,市场预期走势偏弱,中国经济面临较大下行压力。在此背景下,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将有效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堵点,强化国内大循环韧性,重振市场预期和信心,焕发中国经济活力。关于如何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指出要做到“立破并举”。具体而言,“立”是指紧抓“五个统一”;“破”是指破除现有的垄断和地方保护。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无疑是一个重磅利好信号,原因在于市场规则与标准的统一将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公平的竞争环境,区域壁垒的破除将助力中小企业开辟更广阔的市场。同时,市场化改革破旧立新的同时还会为民营企业带来商品、服务质量标准更严格和市场竞争更激烈等挑战。对此,民营企业需要落实标准对接、打造竞争优势、开展政企合作等行动,加快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

 

统一大市场的理论支撑

大市场理论最早起源于国际贸易学,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的一个分支。该领域的代表学者有德纽和西托夫斯基。德纽从宏观经济循环的角度出发对大市场化的经济扩张效应做过阐释。他提出大市场化带来的生产分工、技术溢出与竞争加剧等因素都会压缩产品的生产成本与销售价格,从而提高消费者的实际购买力与福利水平。与此同时,消费能力上升能够带动投资增加,进而产生规模效应再次压低产品的成本与价格,提高购买力。这样一来,经济得以在大市场环境下实现滚雪球式的扩张。西托夫斯基认为贸易壁垒将各国的经济发展限制于狭隘的国内小市场,从而面临资源配置的低效和规模经济的缺失。他提出各国可以通过打破贸易壁垒和市场分割,联手建立一个对彼此开放的广阔的大市场,充分调动资源配置并实现规模经济。同时,市场竞争加剧能够有效激发各国企业的竞争活力与创新活力,从而带动各国的经济发展活力。

大市场理论同样适用于中国,因为贸易壁垒与市场分割问题也客观存在于中国各地区之间,制约着商品、要素的流通,进而阻碍了经济的循环。与国家之间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相比,一国国内地区间的进入壁垒与市场分割等问题在中央政府的统一调控下更易解决。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举国体制优势不仅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设国内大市场,还有利于通过政策手段纠正大市场建设过程中暴露出的市场失灵问题,这正是“统一”的优势与意义所在。统一是对规则、标准、监管进行统一,这是保障大市场公平、规范、有效运行的必要举措。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资本天然是逐利的”,在市场范围广化过程中,资本逐利性会难以避免地加剧释放,以至于垄断、负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造成更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为确保市场化的发展不会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相偏离,严规则、高标准与强监管的制定与落实将是下一阶段的重要工作。

 

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摆脱计划经济,压茬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市场化改革与市场功能的完善与对接国际规则密不可分,其中至关重要的一个节点就是“入世”,因为这是中国首次自上而下将一整套市场经济规则体系引入国内。先进的国际市场规则与国内经济制度相互融合,极大推动了中国的市场化进程。“入世”对建设国内统一大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入世”加速暴露了国内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从而使这些问题得以被政界、学界敏锐察觉到。此后,中国为履行入世承诺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大力削减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国内经济法体系、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极大地促进了国内市场的统一、开放和有序化。

时至今日,中国市场化改革取得的丰硕成果举世瞩目,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也已初具规模。然而,随着市场化改革步入深水区,改革难度加大、推进动力不足等问题使得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步伐受阻。当此时刻,《意见》的发布正是希望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重新注入活力。与此同时,当前国内国际形势也对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形成倒逼态势。从国内看,疫情局部反弹对物资的保供效能提出挑战,多元供给机制亟待完善。从国际看,俄乌冲突导致外部市场不确定性空前提高,因而打通并主要依靠内循环已成维持经济稳定的必然选择。

可以看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既是对市场化改革方向一以贯之的坚持,也是为适应现实环境变化作出的战略决策。可以肯定的是,对统一规则的商讨、拟定与落实将是极其复杂的过程。因此,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难以一蹴而就,是一个需要央地协同、政企协作、长期推进的系统性工程。

 

“立破并举”的市场结构性改革
是对民营经济的重磅利好

《意见》强调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要“立破并举”。从立的角度看,《意见》强调抓好“五统一”,即市场规则一致、基础设施联通、要素流动畅通、质量标准完善、监管公平统一。其中,统一的市场规则、统一的质量标准和统一的监管标准有助于推动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为民营企业提供稳定的制度预期。市场设施联通与要素流动畅通能有效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完善,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为民营企业提供良好的市场预期。从破的角度看,《意见》对二者需要“并举”做出强调,突出了“破”的紧迫性。《意见》中的“破”是指打破垄断与区域分割。打破区域分割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企业到不同地区经营或投资面临的门槛各不相同,那么合规成本与管理成本将是巨大的。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制度成本将严重阻碍其发展。“立破并举”是一整套系统性、结构性的改革,既有助于解决民营企业长期面临的体制障碍和制约因素,又能有效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比较优势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之一,而中国最大的比较优势是超大规模国内市场和强大内生潜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打通内循环,充分发挥强大内需的比较优势。需求端动力源源不断释放是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繁荣发展的有力支撑,对遭遇困难的民营企业更具有特殊意义。建设国内统一大市场能够有效恢复中小企业的制度预期和市场预期,原因在于《意见》要求打造的统一市场规则能够有力保障市场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1.公平性

公平的市场竞争制度要求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中国自市场化改革以来始终将打造公平的市场规则作为重点目标之一,而衡量市场竞争是否公平的一个直观标准就是看作为市场竞争弱势群体的中小企业有没有得到良好的发展机会。中小企业面临的不公平市场竞争主要有两种,一是体制导致的不公平,二是规模导致的不公平。前者表现为民营企业在与国有企业竞争时,有时处于相对劣势地位。后者表现为大企业和小企业之间的不平等,典型案例就是平台企业利用自身信息优势和市场影响力开展“自我优待”和强制“二选一”。针对上述问题,《意见》提出“健全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加快推动修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加强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整治网络黑灰产业链条,治理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目的就在于保障中小企业享有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2.规范性

《意见》提出落实规则与标准的规范化,主要是针对地方政府行为的规范,包括行政管理、市场监督与综合执法等。规范化的改革很大程度维护了中小企业的利益。《意见》提出的规范化要求旨在实现以下目标:一是规范审批标准以提高政务服务效率,二是规范市场监管标准以实现跨区域联合监管,三是规范执法行为以减少地方自由裁量权。现实情况表明,中小企业确实在一些能力上与大型企业存在明显差距,例如对高额合规成本的承受能力、对不同区域监管强度的适应能力和对政策波动的抵御能力等。针对这个问题,《意见》对地方政府管理、监督与执法的规范化实际上是帮助中小企业弥补了与大型企业的竞争劣势。目前存在一些说法,认为标准规范化就是标准严格化,是对企业套上的又一层枷锁,这实际上是对规范化的一种误解。无论是对企业行为的规范还是对政府监管的规范,都有助于维护市场稳定、经济安全,最终减少企业经营的系统性风险。并且从长远来看,建立规范化的标准与流程是对接国际高水平贸易规则的先决条件,中国统一大市场与世界市场的融合将为中国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3.有效性

全国统一大市场最明显的一个特征就是市场高度有效。《意见》指出,应通过疏通要素流通渠道、完善政企协作机制等手段提高市场运行的有效性。一方面,这是对要素流通的要求,主要包括:一是劳动力要素,要求促进劳动力、人才跨地区顺畅流动;二是资本要素,要求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板块间的合作;三是研发要素,要求推动各地技术交易市场互联互通;四是数据要素,要求完善数据要素的交易、共享、保护机制;五是土地要素,要求健全土地要素流通市场,提高土地资源使用效率。提高要素流动性能够大幅削减企业成本负担,对中小企业形成综合减负。另一方面是对政企协作的要求,《意见》强调促进“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良性互动。打造“有为政府”要求政府力行简政之道,强化服务型政府,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中小企业在政府简政放权过程中极大地提高了生产经营的便利性,从而成为高效市场的受益者。

 

全国统一大市场带来的挑战

与民营企业的应对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将从整体上推动民营经济发展,这是无可置辩的。然而,在此过程中也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新的挑战。

一是更严格的商品、服务质量标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改革实质上就是合“多”为“一”,其中“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就是重点任务之一。打造统一高水平的质量标准是推动供给侧改革的有力抓手,更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障。与此同时,高标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部分产品技术不达标的企业或将面临被淘汰出局。但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看,严格的标准实际上能够对企业的转型升级起到倒逼作用,进而整体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二是更激烈的市场竞争。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将使部分市场主体利益受损。建立统一大市场将会一改往日市场格局,打破固有体系与壁垒,促使小企业和大企业竞争、外地企业和本地企业竞争。那些依旧想要“躺平”,依靠固有优势谋利、谋生存的企业必将面临生存环境的巨大变化。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如同当年中国“入世”一样,势必会加剧国内市场的竞争。历史经验表明,尽管开放、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会使部分企业受到猛烈冲击,但是长远来看,这是经济自我革新、淘汰落后产能、朝着高质量方向发展必须要经历的阵痛。

面临上述挑战,民营企业需要有针对性地采取行动,加快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  

一要落实标准对接。中小企业受规模和架构的限制,需要付出更多精力紧跟新标准调整动向,避免发生经营违规或产品不达标等情况。中小企业应积极参与新规则、新标准的集中培训,并在企业内部加以宣传和普及。应优化内部管理体系,拟定自身的生产标准,定期开展员工培训。同时,应强化内部监管体系,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实施全流程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现象。

二要打造竞争优势。我国民营企业存在企业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差、管理能力不足等问题。民营企业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并获得持续性发展,就必须加强自身竞争优势,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助于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大范围内畅通流动,最终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民营企业应依托统一的市场环境,寻找自身竞争优势所在,并以自身竞争优势为基础,在良好的营商环境中完成企业升级或转型发展。

三要参与政企合作。我国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较强,但在融资、管理、法务等环节存在能力短板。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协同发展,政府也在着手推动从研发、管理、融资及法律等层面给予中小企业帮扶。因此,中小企业应积极参与政企合作项目,推动企业的研发创新优势与政府的资金资源优势相融合,实现政企双赢。

(作者屠新泉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院长;王禹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