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治理如何设置“红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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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2-07-06 09:32
文|蔡之兵

近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提出关于平台经济治理,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方针完善既定方案,坚持稳中求进,通过规范、透明、可预期的监管,稳妥推进并尽快完成大型平台公司整改工作,红灯、绿灯都要设置好,促进平台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可见,为平台经济设置好“红绿灯”已经成为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

平台经济治理为什么要设置“红绿灯”?自资本主义制度形成以来,从商业资本、产业资本再到金融资本、虚拟资本,资本要素已经历多种不同类型资本形态的演变过程。作为最新的资本形态,平台资本既继承之前各种不同类型资本形态的能力,又在这种集成中成为超过之前所有资本形态的资本形态。从与其他资本形态的比较看,平台资本既可以像商业资本和产业资本一样,通过控制市场交易环节和产品生产环节得到利润,也可以如同金融资本和虚拟资本一样,通过金融运作和虚拟产品来获得利润。正是由于这种同时具备多种不同资本形态能力的资本特性,由平台资本控制的平台企业也由此拥有能够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乃至国家治理的能力。

第一,平台企业对市场主体的双向控制力。与之前的企业形态不同,平台企业并非只能影响消费者或生产者单一主体,而是能同时影响甚至控制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企业形态。第二,平台企业对产品价格的精细控制力。与传统企业形态相比,平台企业依靠大数据技术可以对产品价格实施精细定价,极端情况下,平台企业甚至可以实现一人一价,大数据“杀熟”现象实际上就是这一能力的直接体现。第三,平台企业对行业边界的迅猛扩张力。由于高度依赖于互联网这一公共基础设施,平台企业的专业技术门槛往往相对较低,这使得平台企业在行业尤其是相似行业和上下游行业之间的扩张和越界极为容易。第四,平台企业对监管体系的强大穿透力。作为一种虚拟载体,平台企业先天就具有通过平台在不同行业之间轻易扩张的能力,这也使得传统的行业监管模式难以及时全面把握平台企业的经营信息而经常陷入束手无策的境地。第五,平台企业对国家政权的隐蔽影响力。平台企业的发展基石是用户数量,用户规模越大,平台企业的市场价值和市场支配地位就越强,这种特性已经使得平台企业具备了通过引导社会舆论来影响和冲击国家政权的能力。也正因如此,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呼吁要重视“数字利维坦”对国家政权带来的全新威胁。可见,平台资本的超级资本属性赋予了平台企业强大的渠道控制力、价格控制力、行业控制力,也使得平台企业一经出现就具有了极强的市场竞争力,这也是为何过去10余年,全球发展最快的企业几乎都是平台企业的根本原因。然而,也要看到,也正因为平台企业的能力如此之强、影响力如此之大、涉及用户数量如此之多、影响国家治理体系如此之深,通过设置好“红绿灯”来引导和规范平台企业的健康发展就显得至关重要。

“红绿灯”应该设在哪里呢?无论是基于国家社会稳定的需求,还是平台企业的健康发展目标,为平台企业设置“红绿灯”的必要性都毋庸置疑,但问题在于平台企业类型众多、所属行业也各不相同,“红绿灯”究竟应设于何处就显得尤为重要。

基于平台企业的特点,为平台企业设置红灯应坚持如下导向。第一,红灯应设在行业边界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虽然绝大多数行业都不应存在特定的资本类型偏好,但在少数能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如金融、民生等行业,考虑到平台企业庞大用户规模可能导致的社会风险,仍应根据相关法律对平台企业的无序扩张行为设立相应的红灯。第二,红灯应设在价格机制上。得益于自身对市场主体的强大控制力,对平台企业的红灯应该高度重视平台企业服务或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一方面,重视平台企业制定的分成比例或租金水平的合理性,避免平台企业制定的分成比例过高而侵蚀真实生产或者服务环节产生的利润。另一方面,规范平台企业的价格歧视行为,避免出现“杀熟”现象,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红灯应设在数据算法上。平台企业掌握了海量的消费者信息,这些数据不仅能为平台企业带来巨大的潜在经济利益,也会给消费者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对平台企业的红灯设置需要考虑如何制定科学完善的数据使用规则,既确保数据使用权益的合理分配,也要保障广大消费者的信息数据安全。因此,未来为平台企业设置的红灯需要格外重视数据算法这一内容。

为平台企业设置的绿灯要体现鼓励平台企业发展的导向。首先,绿灯应设在美好生活需要上。平台企业的快速发展极大满足了美好生活需要,未来仍然要大力鼓励和引导平台企业继续通过满足居民生活、学习、生产方面的各种基本需求来保持发展。其次,绿灯应设在产业短板上。从市值规模和盈利水平看,平台企业已经成为实力最强的企业类型之一。在这种背景下,通过设置绿灯来引导实力雄厚的平台企业进入国家发展体系的短板行业将是平台企业未来发展的最大机遇。最后,绿灯应该设在国际竞争上。随着5G技术的成熟,数字经济成为未来国家竞争关键领域的迹象已经非常明显。平台企业作为数字经济的主力军之一,能否在国际竞争中占得先机将决定国家发展成败。因此,未来理应培育更多在数字经济领域具有世界级竞争力的平台企业。

设置“红绿灯”应坚持什么原则?从平稳健康发展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目标导向看,为平台企业设置好“红绿灯”理应坚持如下原则。

设灯有据。为平台企业设置“红绿灯”并不意味着要在所有行业中都设置“红绿灯”,更不能简单依据企业规模大小来选择是否设置“红绿灯”。从具体目标分析,为平台企业设置“红绿灯”是为了避免资本的无序扩张与恶意竞争。然而,无论哪种目标,为平台企业设置的“红绿灯”都应有科学合理的界限、清晰透明的规则、易于判断的标准,通过规范、透明、可预期的监管给平台企业以明确稳定的预期和发展环境。

灯数要少。如同没有“红绿灯”的高速公路的运输能力要远远高于有“红绿灯”的普通公路,倘若对作为市场经济重要主体的平台企业进行过多管控,同样会影响经济发展。因此,应有意识地控制为平台企业设置的“红绿灯”总数,要确保设置“红绿灯”的权力来源于顶层设计和统筹安排,避免出现单个行政部门或者地方政府为平台企业无故设置“红绿灯”的情形。与此同时,主要监管部门要尽可能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加快推进整体监管、系统监管、协力监管,特别是在应对平台经济领域数据型垄断的挑战中实现信息与技术的及时有效共享,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在控制灯数的前提下,多设置绿灯、少设置红灯,充分发挥平台企业的积极作用。

红灯能停。在为平台企业设置的“红绿灯”中,红灯的目的在于遏制平台企业的无序扩张和恶意竞争。想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确保红灯对平台企业的约束性。一方面,要努力提高设置红灯标准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在现代金融工具的支撑下,平台企业行为的复杂程度和隐蔽程度已经大大提高,如何及时和准确识别企业为“越界”和“违规”行为依赖于相关部门专业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需要提高红灯惩罚措施的震慑性。对企业来说,利润是其行为抉择的关键指标,倘若触及红灯的惩罚成本远远低于其经营所得,平台企业就不会在红灯前停步。因此,想要确保红灯对平台企业行为的约束力,就应在反垄断法中制定与其“闯红灯”行为所获利润水平相当的惩罚标准,不断增强红灯的震慑力。

绿灯能行。推动平台企业按照绿灯指示方向来运行同样是“红绿灯”的重要功能。一方面,平台企业有自己的运行逻辑,比如追求利润水平的提高、追求市场垄断地位的增强等都是其基本行为。然而,另一方面,国家发展战略也期望平台企业能够在特定领域发挥更多、更好的积极作用。在这种背景下,绿灯的引导和指示作用就是平台企业能否按照国家意志运行的关键前提,这就要求绿灯不能只是简单的准入型信号工具,而应该包含更加丰富、更加有效、更加精准的鼓励型工具集,能够有力支撑和引导平台企业进入国家希望其进入的行业和领域。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