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贯彻《意见》 做新时代“四个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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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1-02-10 08:56

文|周小莹

  工商联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工商联制度体系建设,也是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全国工商联党组和驻中央统战部纪检监察组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对全国工商联企业家副主席中国民间商会企业家副会长遵守行为规范情况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目的就是进一步加强工商联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工商联治理体系,切实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

充分认识制定《意见》的重要意义 切实增强遵守行为规范的思想自觉

  制定对全国工商联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行为规范加强监督管理的意见,是全国工商联党组、驻中央统战部纪检监察组贯通落实“两个责任”,促进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廉洁、守法、尽责的重要制度措施。贯彻落实《意见》,首先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制定《意见》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遵守行为规范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

  一是要深刻理解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总体部署。工商联作为党的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全国工商联领导班子建设,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制定《意见》是深入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意见》从加强全国工商联领导班子建设出发,围绕“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总结已有工作的经验做法,针对会领导班子建设中的薄弱环节补齐短板,进一步完善会领导班子建设制度体系,为提升班子建设质量和水平提供制度保障。同时,通过制定《意见》,进一步夯实党组的政治领导责任,切实把加强党对工商联工作的领导落到实处。

  二是要深刻理解这是贯彻落实监察法的必然要求。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监察法。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把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纳入统一监督的范围,实现了法律规定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全国工商联机关的公职人员,已经明确纳入了监察法的监督范围。全国工商联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虽然不驻会,没有具体分管全国工商联机关的人、财、物,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职人员,但作为全国工商联领导班子和领导机构的重要成员,属于在特定情况下行使公权力的人员,一定条件下也是监察法的监督对象。《意见》的制定,就是落实监察法,明确监察的内容和责任、履职的途径和办法、处理的规定和依据,使对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的监察监督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推动监察监督全覆盖具体化、制度化。

  三是要深刻理解这是促进“两个健康”的客观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非公有制经济要健康发展,前提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健康成长。当前,我国民营经济人士的主流是好的,广大民营经济人士艰苦创业、敢闯敢干,涌现出一大批富有爱国情怀、创新意识、奋斗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民营企业家。但也有少数民营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淡薄,价值观错位。或是“信权”,围猎领导干部;或是“信钱”,遇事“金钱开路”;或是“信神”,个人求神拜佛。这些问题,既损害民营经济人士自身形象,也影响民营经济向更高质量发展。全国工商联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是影响力大、代表性强、知名度高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其行为在全社会特别是民营经济领域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通过制定《意见》,明确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对于树立标杆、以上率下、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进而促进新时代“两个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要深刻理解这是贯通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内容。《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和《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对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贯通落实“两个责任”,对于强化党对工商联工作的领导,加强工商联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工商联的凝聚力、执行力、影响力十分重要。近年来,全国工商联围绕加强对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的行为规范,推动发挥在工商联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已经开展了多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但相关工作要求散见在各类文件中,还不够系统、规范。通过制定《意见》,有利于落实主体责任,将对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的行为规范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进而使全国工商联章程中的相关要求落到实处;同时也有利于发挥监督责任的职能作用,将工商联的内部规章与监察法的法律要求衔接起来,推动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贯通协同、形成合力。此外,通过制定这一制度,兼有指导示范各地加强省市工商联领导班子建设管理、贯彻执行监察法的作用。

认真学习掌握《意见》关键内容 指导规范自身行为

  在学习贯彻《意见》中要重点把握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要把握监督管理的内容。《意见》着眼于规范行使公权力,对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从政治行为规范、廉洁守法行为规范、依法履职和秉公用权行为规范、道德操守行为规范等方面提出相应要求。前一部分为倡导性规范,突出正面引导,强调该怎么做,重在树立高的行为标准;后一部分为禁止性规范,突出负面清单,强调不能做什么,重在画出不可触犯的“红线”。一方面,要追求高标准,即政治行为规范强调要坚定拥护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廉洁守法行为规范强调要树立家国情怀,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积极践行亲清政商关系;依法履职和秉公用权行为规范强调要热爱工商联工作,执行全国工商联决议,积极参加全国工商联有关会议活动,用好公权力;道德操守行为规范强调要坚持义利兼顾,以义为先,担当社会责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更高标准培养生活私德。另一方面,要坚守底线,不能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发表与党中央不一致的言论,采取不一致的政治、社会行动,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损害党和国家形象;不能围猎、拉拢、腐蚀公职人员,搞人身依附、攀附牟利等;不能违反《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违背全国工商联有关决议和制度,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不当利益;不能违反社会道德。

  二是要把握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意见》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了述职述廉、谈心谈话、问题核查、定期评价4种监督管理措施。这4种措施以全国工商联对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的既有管理制度措施为基础,努力把监督管理融入日常工作中,实现咬耳扯袖的常态化开展。其中,述职述廉是指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每年年底向全国工商联主席会议报告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情况,同时将廉洁自律、遵守行为规范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一并汇报。全国工商联党组了解行为规范落实情况,完善监督管理措施,驻部纪检监察组与会听取述职述廉。谈心谈话是指在全国工商联会领导、党组成员与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谈心谈话中,把了解落实行为规范情况作为重点内容,驻部纪检监察组根据需要进行谈心、谈话、约谈。定期评价是指将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遵守行为规范情况纳入履职情况评价范围,每年对遵守行为规范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价。问题核查是指对反映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违反行为规范的举报信件,由驻部纪检监察组会同全国工商联党组按照《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实。

  三是要把握处理方式。《意见》根据全国工商联章程,借鉴对党员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处理办法,明确对违反行为规范的处理方式,规定了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主动请辞、组织调整、责令辞职等6种处置方式。其中,发现有违反行为规范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要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发现有轻微违反行为规范问题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违反行为规范,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要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违反行为规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适合继续担任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的,采取主动请辞、组织调整、责令辞职等方式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带头认真执行《意见》,发挥率先垂范作用

  2020年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围绕弘扬企业家精神,从爱国、创新、诚信、社会责任和国际视野等方面对广大企业家提出了希望和要求。学习执行《意见》,要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作为全国工商联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有责任有义务做到率先垂范,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一是要在政治坚定上率先垂范。《意见》中指出,遵守政治行为规范,要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讲政治不只是驻会党员干部的事,领导班子中的企业家同样要讲政治。讲政治既是具体的,更是严肃的。有的人把讲政治简单理解为在场面上拍拍手、表表态,这是非常肤浅的。作为全国工商联的副主席、副会长,要坚定理想信念,深刻认识个人的成功既源于自身的艰辛努力,更得益于伟大的时代、伟大的事业、伟大的党,要强化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要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坚定拥护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行要符合党和国家的要求。作为领导班子成员,首先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二是要在廉洁守法上率先垂范。新时代有新要求,要想推动企业行稳致远,廉洁守法是前提、是保障。作为全国工商联的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要贯彻落实好《意见》要求,做廉洁守法的表率,不断增强合规意识、廉洁意识、守法意识,在推动企业发展强大的同时,建设好企业文化,带动全社会道德素质和文明程度不断提升。带头做到洁身自好、自律自重,讲正气、走正道。在国内要诚信守法经营,“走出去”到国外也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切实提升合规经营的能力和自觉。

  三是要在秉公用权上率先垂范。全国工商联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在履职过程中,会在参政议政、协助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等方面承担行使一定公权力的职责,同时也会因为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的身份带来影响力“光环”。权力就是责任,行使权力就要接受监督。要珍惜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副会长身份,遵守《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热爱工商联工作,执行全国工商联决议,积极参加全国工商联有关会议活动,定期向主席会议报告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情况。广泛联系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带头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用好思想政治引领话语权、政策建议权等公权力,防止把党和人民赋予的身份、权力用来为个人和企业谋取私利,切实在民营经济人士中树立起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的良好形象。

  四是要在道德操守上率先垂范。“君子富,好行其德。”我们国家历来把崇德重礼作为评价一个人的重要标准,提倡富而有德、富而无骄、富而能俭。作为全国工商联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在经营能力、管理水平上都是我国企业家中的佼佼者,在道德水准上也应该当表率、做模范。监察法对行使公权力人员在道德操守上也有标准要求。全国工商联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既要树立家国情怀,担当社会责任,也要遵守社会公德,弘扬家庭美德,严格规范自身言行,培养健康生活情趣,塑造良好公众形象,做到富而有德、富而有爱、富而有责,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建设,发挥传帮带作用,引导年轻一代继承发扬听党话、跟党走的光荣传统,努力实现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学习贯彻《意见》是全国工商联党组、驻部纪检监察组的共同责任,必须一起抓,一体执行。党组要抓好《意见》的学习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把《意见》规定的行为规范宣传好、教育好、引导好,努力营造知规范、守规范的浓厚氛围。要把《意见》的贯彻执行融入日常工作、融入谈心谈话、融入联谊交友、融入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中,对违反行为规范的要严肃处理,维护《意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加强对地方工商联的工作指导,稳步推动对地方工商联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落实行为规范的监督。驻部纪检监察组将积极会同全国工商联党组做好《意见》的学习贯彻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做好对违反行为规范问题的调查处置工作,推动监察监督做深做细做实。

(作者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统战部纪检监察组组长)